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112-10-02
更新日期:112-11-03
發布單位:消防局
分類:最新消息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瓦斯行)應設置安全技術人員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設置安全技術人員】
一、消防法第15條之2規定「零售業者應置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檢查•••第1項安全技術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2「本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5款所定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安全技術人員每2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8小時。」
三、零售業者違反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安全技術人員,將依消防法第42條之3第1款,處零售業者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四、零售業者違反第15條之2第3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將依消防法第42條之4第2款,處零售業者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訓練機構 | 地址 | 電話 |
財團法人台灣地區液化石油氣分銷事業研究發展基金會 | 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01巷31號 | 02-27520731 |
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 | 桃園市觀音區信義路156巷48號 | 03-4731398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事務協會 |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號 | 07-3325106 |
社團法人高雄市勞資事務協進會 |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號11 樓之1 | 07-5372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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