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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範解說

發布日期:112-03-30

更新日期:112-03-30

發布單位:消防局

分類:法令規範解說

「火災證明與火災調查資料兩者關係之解說」
問:火災證明核發之依據為何?
答: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火災證明,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是為火災證明核發之法源依據。

問: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核發之依據為何?
答:依內政部98年9月16日台內消字第0980823626號令頒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俾提供各消防機關於執行民眾申請火災調查資料時之依據。

問:火災證明與火災調查資料內容有何不同?
答:消防機關核發火災證明已行之有年,其主要目的係提供民眾於辦理社會救助、申請保險理賠、申辦減免稅款及申請廢棄物清理等之用,其項目包括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而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係內政部本櫫「以民為本」、「苦民所苦」,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規定,准由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火災調查資料」,以瞭解火災發生原因,並預防類似之火災案件再次發生,故火災調查資料內容包括火災案件之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等項目,另查民眾取得之火災調查資料,雖可作為火災戶間和解、求償之參考資料,但並無法作為民事求償之唯一依據。

問:民眾於房屋產權交易後之所有權人,可否申請取得該址房屋是否發生火災資訊?
答:詢問房屋是否發生火災案件一節,非屬申請「火災調查資料」範疇,且現時之房屋所有權人亦非當時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故均無涉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7條「火災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災調查資料公開申請處理原則」之適用;故房屋所有權人查詢「房屋曾否發生火災」資訊一節,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及第9條相關條文辦理,除非有同法第18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消防機關當會提供。

問: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定義為何?
答:「火災受害人」係指火災建築物(含起火戶及延燒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現住人;「利害關係人」係指火災建築物之抵押權人、合夥人、共有人、繼承人、管理人等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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