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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範解說

發布日期:108-05-16

更新日期:112-03-30

發布單位:消防局

分類:法令規範解說

火災原因「認定」及「再認定」程序解析
民眾於住家、工廠等建築物或所屬車輛、物品遭受祝融之災後,為能預防火災再次發生,或據以向相關肇災物品製造商求償,會想知道該火災案件發生原因。民眾殷切需求透過監察院等多種管道反映後,內政部基於「政府係為民服務」之理念,於98年9月16日台內消字第0980823626號令頒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規範縱火案件、疑似縱火案件或有人死亡火災案件,火災調查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外,對於非涉上述火災案件,各消防機關得受理火災調查資料之申請,使民眾得以知悉與其相關火災之原因。

火災案件除涉及刑事責任外,火災原因更攸關火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至鉅者,多屬民事求償。是以火災戶申請火災調查資料之目的,亦多係作為求償之依據。故少數起火戶對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結果會存質疑或不服之情形,消防署另依監察院對於火災調查體系重為檢討之指示,參酌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修正相關行政規定,邀集法務部、警政署及各縣市政府消防機關開會研商後,比照行政機關「訴願」之程序,由消防機關之上級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委會(地方政府鑑委會)派員調查、鑑定火災原因,此情形是謂「認定」.....


■新竹市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認定申請書請至相關網址下載(ZIP檔)更新日期:10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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