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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

發布日期:108-05-31

更新日期:112-04-25

發布單位:消防局

分類:電器

消防安全設備發揮功能-有效保障生命安全減少財物損失案例分析
消防安全設備具有警報、滅火及協助避難等功能,可說是火災預防的最後防線也是火災搶救的第一先鋒,當建築物使用人忽略了所有火災預防措施及用火、用電的安全觀念時,一旦發生火災,消防安全設備仍會發出警報通知屋內人員應變,火勢若繼續擴大,消防安全設備在消防人員抵達前即會做初期滅火的動作。所以對供公眾使用場所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的目的在於火災發生初期能及早偵測火災發生並通報人員應變、避難,及發揮初期滅火的功能,即便不能完全成功,亦可減少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甚至減輕消防搶救人員之搶救工作。
以下就三件火災案例做分析,提供市民參考並注意相關設備之維護:
一、○○牛排
(一)火災時間:99年2月27日○時○分
(二)火災地點:新竹市林森路號○○號(○○牛排)
(三)火災概要:2月27日凌晨○○牛排廚房冷凍冰箱因故起火燃燒,警報設備偵知火災發生後正常動作,因當時無人在店內並未做初期滅火動作,隨後排煙設備即動作(探側器與排煙口位置如照片1),附近住戶因排煙機動作聲響及異味至陽台查看,發現該棟大樓有濃煙排出即撥打119電話報案。本火警案起火處附近因無可燃物,所以未造成擴大燃燒(如照片2),保全接獲警報訊息趕赴現場查看及消防人員破壞大門入室查看時火勢已熄滅。本火警案有效排煙未造成人命傷亡及嚴重煙損(如照片3、4),財物損失僅3萬5仟元,將財物損失降到最低。
二、○○教會服務中心
(一)火災時間:99年6月14日○○時○○分
(二)火災地點:新竹市北大路○○號
(三)火災概要:6月14日夜間○○教會二樓辦公室電風扇電源線因故起火燃燒,警報設備偵知火災發生後發出警報(如照片5),警衛聽聞警報聲響後通知相關人員並隨即上樓查看,保全人員亦迅速趕赴現場,查看時二樓辦公室火勢於成長階段還未擴大但已濃煙密佈,由員工及保全人員持滅火器將火勢撲滅(如照片6、7、8),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時火勢已幾近熄滅。本火警案因警報設備發揮功能通報在場人員應變,財物損失僅6仟元,未造成人員傷亡。
三、99年9月3日-○○有限公司
(一)火災時間:99年9月3日○○時○○分
(二)火災地點:新竹市○○有限公司
(三)火災概要:9月3日凌晨新竹市○○有限公司辦公室一樓延長線因故起火燃燒。該建築築為鐵皮構造,一樓為辦公室,二樓為木板隔間之員工宿舍(如照片9)。火災發生後警報設備偵知火災發生並發出警報,緊急廣播設備亦同時動作,公司負責人及其家人、員工共6人正於二樓就寢,負責人聽聞警報聲響後立即叫醒家人及員工逃生(如照片10),並查看火災位置,於一樓發現有起火情形,但因火勢過大,嘗試用滅火器滅火但未成功(如照片11)。本火警案因警報設備發揮功能通報屋內人員即時逃生(如照片12),因鐵皮建築加上易燃材料裝潢,造成火勢延燒相當迅速,雖財物損失達90萬元,但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從以上案例可知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的重要性,儘管設備設置需花費不少費用,但只要火災發生時發揮功能,避免人命傷亡,設置成本再多都是值得的。回顧近來各縣市所發生造成人命傷亡之重大成災火警案件,絕大多數為透天建築物(如表一),屋內並未裝設火警探測器,致火災發生時住戶未能及早發現,錯失應變及逃生時間。
99年5月19日消防法新修正條文中,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不屬於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意即一般透天、平房住宅皆需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雖消防法目前仍無針對上述條文有相關罰責規範,但仍建議一般住宅可自行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防不慎發生火災時能即早偵知警報,住戶能於火災初期應變處理及逃生避難,確保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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