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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

防火管理

一、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二、防火管理人資格及相關訓練規定如下:

  1. (一)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2. (二)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三、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3.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4.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5.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6.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7.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8. (八)防止縱火措施。
  9.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10.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報所在地消防機構備查。

四、防火執行重點:

  1. (一)實施出入管制措施,落實縱火防制。
  2. (二)電暖器及廚房設備等用火用電器具,應落實管理,並應具有防止過載及過熱等安全裝置。
  3. (三)地毯、窗簾及布幕,應使用防焰物品;寢具應具有防焰性能,並落實管制吸煙行為。
  4. (四)適當建置防火區劃,規劃相對安全之逃生避難空間,並有確保避難路線暢通之具體作為及可行之避難逃生規劃,可用居室、走廊、陽臺、安全梯間等相對較為安全之位置及處所,做為階段性之避難動線及空間,納入消防防護計畫,周知所有收容人員。
  5. (五)以圖示或講習之方式,說明及檢視防火區劃等相對安全空間之逃生避難設施及避難器具,並儘量予以增置。
  6. (六)增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滅火器或系 統式自動滅火設備等必要之消防安全設備。
  7. (七)應以夜間之人力狀態及收容人員實況為基準,每半年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乙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檢視自身初期應變能力,並據以提升防救措施,必要時應予增加人力,確保災害應變之需要。另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得商請當地消防機關或具評核能力之學校、團體、協會等機關(構)指導或協助辦理之,並作成紀錄。
  8. (八)機構內所有人員皆能具備火災發生時之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等要領之初期應變能力。
  9. (九)除火災外,對於震災、水災、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應掌握轄區之災害潛勢、收容處所及相關動線,著重預警措施,以利事先完成疏散避難。

五、員工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辦理事項:
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以模擬假日或夜間等人力薄弱之時段優先實施,以確認收容人員所在位置是否得以順暢逃生,俾據以強化場所自身之防救對策。(驗證可參考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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