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審勘查事項
發布日期:113-05-17
更新日期:113-10-18
發布單位:災害預防科
分類:消防審勘查相關事項
自113年6月1日起0時0分起受理會審案件,竣工查驗時消防安全設備監造及測試人員,不得由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為之。
自113年6月1日0時0分起受理會審案件:
(一)除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設備等非系統式設備者外,其辦理竣工查驗時同一案件之消防安全設備監造及測試人員,不得由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為之。
(二)該案件於會勘掛件時,應一併檢附會審核准函,系統上同時連結原審案件,供收件人員辨識監造、測試人員是否需分開。
(一)除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設備等非系統式設備者外,其辦理竣工查驗時同一案件之消防安全設備監造及測試人員,不得由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為之。
(二)該案件於會勘掛件時,應一併檢附會審核准函,系統上同時連結原審案件,供收件人員辨識監造、測試人員是否需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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